(2017)云29刑更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罪犯赵立冬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立冬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刑更292号罪犯赵立冬,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云南省云龙县��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云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立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赃款160000元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赵立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大中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12月20日被交付执行。该犯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4年9月15日、2016年2月18日二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赵立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立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交清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160000元未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立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立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段 冲审判员 姜 略二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