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开飞与被告亢彦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飞,亢彦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414号原告:李开飞,男,汉族,武强县街关镇五里屯村人,现住本村。被告:亢彦卜,男,汉族,武强县武强镇高庄伙头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飞诉被告亢彦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开飞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飞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开飞负担。审判员 张 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彦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