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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丁换莲与王利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换莲,王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换莲,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利平,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丁换莲与被执行人王利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688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利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丁换莲支付抚养费6000元,婚生子抚养费1500元,共计75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丁换莲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慧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