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杭州美盛游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杭州美盛游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9号原告:李向晖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美盛游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晖诉被告杭州美盛游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晖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美盛游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晖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代理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