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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刑初7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1991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18日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09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18日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窜至甘南县甘南镇龙福嘉园小区21栋2号商服周周辅导学校,李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攀谈,分散其注意力,王某某趁机窜至二楼卧室将放在床铺褥子下的11000元现金偷走后向李某某点头示意,二人逃离现场。李某某开车拉王某某向齐齐哈尔逃窜,在途中二人将赃款分掉,王某某分得赃款9500元,李某某分得赃款15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二被告人户卡抄件、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周某的陈述;甘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及拍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李某某、王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某、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有同类犯罪前科,且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告人李某某履教履犯,本次犯罪又是取保候审期间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且未缴纳罚金,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缴纳),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取保候审161天顺延)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景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恩东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