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林松与李丽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松,李丽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林松,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李丽雅,女,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松与被执行人李丽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李丽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4560元,案件受理费33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丽雅的工资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34892元及执行费423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 申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