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于陈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陈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344号被执行人:于陈良,男,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于陈良盗窃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于陈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83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于陈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霞审判员 巩清彬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