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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文胜与祁元发、丁徐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胜,祁元发,丁徐苗,徐岩,安徽皖都天柱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890号原告:李文胜,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元发,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丁徐苗,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徐岩,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先云,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皖都天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南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40886345L。法定代表人:徐百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胜诉被告祁元发、丁徐苗、徐岩、第三人安徽皖都天柱酒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李文胜负担。审判员  黄皖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小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