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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3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罗庆广与李天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庆广,李天英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财保52号申请人罗庆广,男,汉族,1962年12月3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个体,现住尉犁县。被申请人李天英,女,汉族,1989年11月14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农民,现住尉犁县。申请人罗庆广诉被申请人李天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庆广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丈夫名下所有的东风牌×××号皮卡车一辆,价值4.5万元,申请人罗庆广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号车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庆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天英丈夫何发顺(已去世)名下所有的东风牌×××号皮卡车车辆的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上述车辆暂由尉犁县人民法院进行保管,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二、依法冻结申请人罗庆广名下所有的×××号车辆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该车辆暂由申请人进行保管。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寇金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