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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兴林与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糜必林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林,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糜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兴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糜必林,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糜必林,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执431号之一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糜必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x支行所开x上存款至人民币47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成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