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庄执字第5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长洪与张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洪,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5319号申请执行人:高长洪,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现住盖州市。被执行人:张勇,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长洪与被执行人张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长洪与被执行人张勇于2017年3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勇欠申请执行人高长洪铲车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被执行人张勇于2017年2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已给付),余款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于2017年6月1日前给付,逾期给付恢复原判决执行,上述款项的给付由孙芳莲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丛长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东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