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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何洪涛与张辉强、河南盛兴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洪涛,张辉强,河南盛兴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985号原告:何洪涛,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辉强,男,197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河南盛兴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北方汽车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何洪涛诉被告张辉强、河南盛兴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何洪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洪涛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何洪涛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慧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惊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