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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行申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谢玉华与浙江省人事厅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玉华,浙江省人事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行申448号再审申请人谢玉华,女,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申请人浙江省人事厅。再审申请人谢玉华因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行终3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谢玉华申请再审请求:1.省高院依法再审,撤销原审裁定;2.判令被申请人履行监管职责,作出人事复查决定,即依法责令工商局返还其1999年1月至2000年7月克扣的工资、奖金及利息;撤销“告诫”、“末位”、“降职降薪”、“不称职”的人事处理决定;责令下城工商局对捏造“1999年考核等次”,“告诫”及制作2000年“不称职”考核表等违法行为,追究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责令退还“末位”、“降职降薪”三年半、“不称职”等克扣的工资、奖金、公积金及利息190099的人事处理决定;2、判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请实质上属信访事项,申请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谢玉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玉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焱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林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