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北盛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邢建华、梁东方居间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盛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建华,梁东方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9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盛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城4号商业办公楼2单元1618室。法定代表人:赵桂芹,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建华,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东方,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再审申请人河北盛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邢建华、梁东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2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盛杰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盛杰公司称其愿与邢建华、梁东方案外和解,不再就此案提出再审申请,故向我院提出撤销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盛杰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盛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张建岳审判员 郭雪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寇兴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