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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谭德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德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2刑初53号公诉机关武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德勇(绰号“莽哥”),男,生于1962年9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2016年11月1日因吸毒及提供毒品被武胜县公安局处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德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卓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德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德勇在武胜县沿口镇定远街XX号自己住处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第二天,肖某在武胜县沿口镇老车站前支付现金200元给谭德勇。2016年9月16、17日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谭德勇在武胜县沿口镇定远街XX号自己住处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后肖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200元给被告人谭德勇。2016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谭德勇在武胜县沿口镇快乐网吧门前将约0.7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谭某,后谭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200元给被告人谭德勇。2016年10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谭德勇在武胜县沿口镇步行街海鲜自助城门口将约0.7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谭某,后谭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200元给被告人谭德勇。2016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谭德勇在武胜县沿口镇定远街XX号自己住处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8克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后黄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200元给被告人谭德勇。2016年10月31日23时许,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武胜县沿口镇定远街XX号被告人谭德勇住处搜查出冰毒疑似物3包重约2克、麻古疑似物2.5颗,重约0.3克。经过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谭德勇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庭公诉人量刑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谭德勇对指控罪名和主要部分指控事实无异议,辩称:指控前二次贩卖毒品给肖某不属实,肖某微信转账是欠的打游戏的钱。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谭德勇在武胜县沿口镇快乐网吧门前将约0.7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谭某,后谭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200元给被告人谭德勇。2016年10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谭德勇在武胜县沿口镇步行街海鲜自助城门口将约0.7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谭某,后谭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200元给被告人谭德勇。2016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谭德勇在武胜县沿口镇定远街XX号自己住处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8克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后黄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200元给被告人谭德勇。2016年10月31日23时许,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武胜县沿口镇定远街XX号被告人谭德勇住处搜查出冰毒疑似物3袋分别重0.590克、0.610克、0.340克,共计重1.54克;麻古疑似物三袋分别重0.128克、0.112克、0.052克,共计重0.292克。经过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出并已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办理谭某吸毒案时,发现谭德勇贩卖毒品给谭某的线索,并予以立案侦查的事实。2、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谭德勇的移动电话银白色华为手机一部(型号HUAWEIRIO-TL00)。3、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了被告人谭德勇电话号码为18728****XX及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通话详单。其中与肖某通话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26日;与谭某多次通话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21日、22日;与黄某多次通话时间为2016年10月29日、30日。4、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检测报告:主要证实(1)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谭德勇居住的卧室及裤兜搜出冰毒疑似物三袋、麻古疑似物三袋;(2)经过四川经准计量测试有限公司检测结果为:冰毒疑似物三袋分别重0.590克、0.610克、0.340克,共计重1.54克;麻古疑似物三袋分别重0.128克、0.112克、0.052克,共计重0.292克。5、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冰毒疑似物三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三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6、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谭德勇身份方面的基本情况。7、证人谭某的证词:证实谭某分别于2016年10月17日、2016年10月21日,通过电话与被告人谭德勇联系后,分别在武胜县沿口镇快乐网吧门前、步行街海鲜自助城门口两次购买毒品冰毒共计1.4克,谭某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共400元给被告人谭德勇。8、证人黄某的证词:证实2016年10月30日23时许,黄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谭德勇联系后,在被告人谭德勇住处通过微信转账200元,向被告人谭德勇购买了0.8克冰毒和一颗麻古。9、证人肖某的证词:陈述其于2016年7月几号电话联系被告人谭德勇后到其住处买了0.3克冰毒及一颗麻古,价格200元。肖某先把打游戏欠的30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谭德勇。第二天在武胜县沿口镇盛达广场遇到谭德勇,支付了200元。2016年9月16、17日,肖某到被告人谭德勇住处,以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谭德勇购买了0.3克冰毒及一颗麻古。是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款200元。10、被告人谭德勇的供述:侦查阶段供述了其手机号码、微信号及供述了在被告人谭德勇住处搜查出的毒品的等事实;庭审中被告人谭德勇对指控贩卖给吸毒人员谭某、黄勇毒品及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搜查的毒品无异议。11、谭德勇对屈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谭德勇辨认出了卖毒品给他的是屈某。12、谭某、黄某、肖某各自的辨认笔录三份:证实谭某、黄某、肖某分别辨认出了被告人谭德勇。13、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谭德勇所有的手机进行电子证据检查,主要查明了谭某、黄某、肖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谭德勇转账的记录。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谭德勇因吸毒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月21日采取刑事拘留。1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谭德勇因吸毒及提供毒品被武胜县公安局处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德勇二次贩卖毒品给肖某的事实,因以下理由不予认定:1、证人肖某证词证实的与被告人谭德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时间为2016年7月初及9月16、17日,与调取的电话通话记录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26日不吻合;2、被告人谭德勇庭审供述及证人肖某证词均提到二人之间微信转账有打游戏欠款的事实;3、证人肖某证词证实的事实无被告人谭德勇的印证。据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德勇二次贩卖毒品给肖某的指控事实,因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合议庭评议后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举其他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反映的事实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认定被告人谭德勇贩卖毒品给吸毒人谭某、黄某及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谭德勇住处依法查获毒品的事实。相关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谭德勇当庭未举出证据。本院认为: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德勇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德勇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谭德勇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且有吸毒及提供毒品被行政处罚的事实,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德勇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谭德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德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谭德勇所获赃款600元,上缴国库。(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谭德勇的物品,由武胜县公安局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洪波人民陪审员  尹仲德人民陪审员  陈运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巧巧附刑法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