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赵波申请徐艳、万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波,徐艳,万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赵波,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南方航空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徐艳,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万桂珍,女,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赵波与徐艳、万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恢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