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喜银与徐林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银,徐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王喜银,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徐林春,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喜银与被执行人徐林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徐林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代理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瑞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