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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喜银与徐林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银,徐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王喜银,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徐林春,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喜银与被执行人徐林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徐林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代理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瑞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