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汤卫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卫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147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卫东,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家住江西省余江县。2017年2月21日因本案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3月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卫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19时04分许,被告人汤卫东驾驶赣E×××××号汽车经1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42KM+451M处时,遇被害人胡某1由道路北侧往南横过机动车道,汤卫东近距离发现胡某1后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在此过程中,汤卫东所驾车辆正前部在本车道内碰撞胡某1,造成胡某1倒地后被带入其车辆底盘受挤压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汤卫东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胡某1系因在事故中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损伤造成死亡。被告人汤卫东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汤卫东家人及家属与被害人胡某1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汤卫东经进贤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卫东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并逃逸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卫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19时04分许,被告人汤卫东驾驶赣E×××××号汽车经1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42KM+451M处时,遇被害人胡某1由道路北侧往南横过机动车道,汤卫东近距离发现胡某1后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因避让不及,汤卫东所驾车辆正前部碰撞胡某1,造成胡某1倒地后被带入其车辆底盘受挤压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汤卫东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胡某1系因在事故中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损伤造成死亡。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汤卫东经进贤县公安局传唤,主动到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另查明,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汤卫东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汤卫东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三万三千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汤卫东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卫东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汤卫东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胡某3等人的证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江西中正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卫东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无牌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离事故现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卫东经进贤县公安局传唤,主动到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汤卫东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对被告人汤卫东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卫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 徐 青人民陪审员 :胡远龙人民陪审员 : 陈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梓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