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杜文龙与陈洪武、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龙,陈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杜文龙,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洪武,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