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鑫、吕月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吕月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298号申请人:张鑫,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吕月娥,女,1945年4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张鑫与吕月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鑫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吕月娥名下坐落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147号4栋501室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及他项权设立手续。申请人张鑫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月娥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147号4栋501室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及他项权设立手续。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鑫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