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孔某、叶某、邹某开设赌场罪2017刑初52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邹某,朱某,叶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52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住河南省上蔡县东洪镇(以上身份情况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2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被告人邹某,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太平镇(以上身份情况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2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被告人朱某,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罗定市金鸡镇(以上身份情况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2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被告人叶某,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那桐镇(以上身份情况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2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邹某、朱某、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索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邹某、朱某、叶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邹某、朱某伙同陆新泉、“阿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孔某位于本市荔湾区坦尾西巷223号的无牌士多店内开设赌场,每次给予被告人孔某人民币50至100元作为场地费,纠集参赌人员在上述地址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局以赌注总额的5%从中抽取水钱以谋取非法利益。期间,被告人邹某、朱某轮流负责发牌、“抽水”及向参赌人员派利是,并雇请被告人叶某负责为赌场望风。2017年1月16日1时许,民警在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孔某、邹某、朱某、叶某,并抓获参赌人员付某某、梁某某、孙某某等16人,在现场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5270元及赌博工具扑克牌1副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邹某、朱某、叶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邹某、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孔某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邹某、朱某伙同陆新泉、“阿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孔某位于本市荔湾区坦尾西巷223号的无牌士多店内开设赌场,每次给予被告人孔某人民币50至100元作为场地费,纠集参赌人员在上述地址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局以赌注总额的5%从中抽取水钱以谋取非法利益。期间,被告人邹某、朱某轮流负责发牌、“抽水”及向参赌人员派利是,并雇请被告人叶某负责为赌场望风。2017年1月16日1时许,民警在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孔某、邹某、朱某、叶某,并抓获参赌人员付某某、梁某某、孙某某等16人,在现场缴获赌博工具扑克牌1副、被告人邹某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和赌资1300元、被告人朱某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和赌资500元、被告人叶某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和赌资700元,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缴获的毒资、作案工具扑克牌、对讲机、手机(已拍照存档),证人梁某来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孙某珍、吴某庭、邓某波、梁某常、黄某生、陈某安、李某来、韦某仕、梁某刚、黎某强、魏某辉、付某娃、朱某华分别对本案四名被告人照片的辨认笔录,证人林某、李某来、梁某刚、陆某安、魏某辉、邓某波、叶某利、韦某仕、黄某珍、黎某强、吴某庭、黄某生、孙某珍、许某武、梁某常、付某娃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孔某对被告人邹某照片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孔某、邹某、朱某、叶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邹某、朱某、叶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孔某、邹某、朱某、叶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邹某、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邹某、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依法缴获的赌博工具扑克牌1副、被告人邹某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和赌资1300元、被告人朱某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和赌资500元、被告人叶某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和赌资700元(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文仪人民陪审员 欧少颜人民陪审员 蒋绍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燕娜黄祖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