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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周某某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某某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某某县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第1119号原告:陈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工人。原告:周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工人。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某某县供电公司,住所某某县清源镇。负责人:马某某,系公司经理。原告陈某某、周某某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某某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二原告应单独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