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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林与被告张忠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林,张忠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4民初1263号 原告:李晓林,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乌海市。 被告:张忠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 原告李晓林与被告张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牛柏林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张忠平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忠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林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晓林撤回起诉。 窗体顶端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李晓林负担。 审判员  肖继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好思乐 窗体底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