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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终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何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2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12日,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2日,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茂全,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13日,住南漳县。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2016)鄂0624民初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被继承人隆心香有五个法定继承人(何永国、何永兰、何永秀、何永琴、何某),原审判决在其他继承人既未参加诉讼,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情况下,直接依据何某提供的遗嘱,认定隆心香的遗产由何某一人遗嘱继承,剥夺应当参加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一审时,张某书面申请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竞价处理,请求正当,但一审判决未予采纳,直接依据评估价进行分割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漳县人民法院(2016)鄂0624民初第5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红审判员  黄 鹂审判员  何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琦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