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20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文翔、国建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翔,国建强,周声平,何东衡,王建红,张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08号之四被执行人文翔,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国建强,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周声平,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何东衡,1963年8月26日出生,祖籍广东省韶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王建红,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张锐辉,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执行文翔、国建强、周声平、何东衡、王建红、张锐辉犯诈骗罪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文翔、国建强、周声平、何东衡、王建红、张锐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文翔缴纳罚金20万元;国建强缴纳罚金20万元;周声平缴纳罚金15万元;何东衡缴纳罚金10万元;王建红缴纳罚金8万元;张锐辉缴纳罚金8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文翔名下银行账户款项476.36元,文翔家属代缴纳罚金199523.64元,共计20万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国建强名下银行账户款项共计20万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声平名下银行账户款项5351.07元,西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三处将其暂扣的周声平名下现金139656.40元存入本院账户,周声平家属代缴纳罚金4992.53元,共计15万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锐辉名下银行账户款项301.58元,西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三处将其暂扣的张锐辉名下现金79698.42元存入本院账户,共计8万元,因张锐辉罚金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查封的其名下房屋应予以解除查封,故委托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解除查封;被执行人何东衡、王建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西中刑二初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文翔、国建强、周声平、张锐辉的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何东衡、王建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随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