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赵大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赵大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91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执行人:赵大志。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赵大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大志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888151.59元。本院经依法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共计888151.59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世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