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759号原告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董日科,职务总经理。被告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兰县。法定代表人吴志国,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重工集团起重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冼昌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