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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0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成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成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062号之一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暴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曙光,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委托代理人:任公仆,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孙成学,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成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孙成学患严重疾病,无法沟通并无劳动能力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00元、保全费70.00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靳学堂代理审判员  孙复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