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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富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34号王富生,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8××××5838。王禄权,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庄园小区××楼××单元××室本院在执行王富生申请王禄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富生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124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