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5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洪学与越西盛丰农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洪学,越西盛丰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33号申请执行人:韩洪学,男,1960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越西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越城镇新大街南段26号。法定代表人:殷乃芬,职务:董事长。本院在韩洪学与越西盛丰农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越西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与木格布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向韩洪学给付了50000.00元欠款。本案已经部分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志明执行员 马桂莲执行员 王天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