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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巴人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乐泊呈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巴人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乐泊呈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431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巴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清桥花园D1-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60875953W。法定代表人:韦小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乐泊呈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渝南大道2号(金佛尚城)4幢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34PAIP。法定代表人:应呈肖。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巴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乐泊呈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巴人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巴人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巴人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巴人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忠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志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