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谭社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社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21刑初35号公诉机关佛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社宁,男,1957年7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冈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佛冈县。2016年10月1日因本案被佛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0月1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社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重新进行了审理。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积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社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谭社宁在佛冈县汤塘镇在建新屋处,因房屋土地纠纷与谭某2夫妇(谭社宁哥哥)、谭某1等人发生争吵,期间因谭某2夫妇动手拔谭社宁的在建房模板,谭社宁推开谭某2不让谭某2夫妇拔屋地上的模板,于是,谭社宁夫妇和谭某2夫妇发生争执,谭社宁从地上捡起一把柴刀砍向谭某2,在旁的谭某1见谭社宁持刀向其父亲谭某2砍去就用右手挡谭社宁的柴刀,导致谭社宁手持的柴刀砍中谭某1右手,并被柴刀割伤左手。谭某1受伤后被送医院治疗,被告人谭社宁随后被佛冈县公安局汤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经佛冈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谭某1的伤情程度进行鉴定,谭某1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起获的作案工具柴刀;2.110接警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谭某1的陈述;4.证人谭某2、刘某1、刘某2、谭某3、谭某4、刘某3等人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5.被告人谭社宁的供述以及辨认、指认笔录;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社宁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社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谭社宁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谭社宁认为是对方先动手打其,他才动手拿刀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谭社宁因房屋土地纠纷在佛冈县汤塘镇在建新屋处,与谭某2夫妇(谭社宁哥哥)、谭某1等人发生争吵,期间因谭某2夫妇动手拔除谭社宁的在建房模板并与谭社宁夫妇发生争执,谭社宁从地上捡起一把柴刀砍向谭某2,谭某2的女儿谭某1见谭社宁持刀向其父亲谭某2砍去就用右手挡谭社宁的柴刀,被砍中右手,并被柴刀割伤左手。谭某1受伤后被送医院治疗,被告人谭社宁随后被佛冈县公安局汤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经佛冈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谭某1的伤情程度进行鉴定,谭某1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起获的作案工具柴刀,是被告人谭社宁砍伤被害人的刀具。2.110接警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到刘某1报案后对2016年10月1日14时谭社宁与谭某2发生争吵后谭某1被谭社宁持刀砍伤一案立案的情况;被告人谭社宁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应负刑事责任,及谭社宁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处行政处罚的情况。3.起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的带领下在被告人家中起获其砍伤被害人的刀具,及对刘若英受伤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安机关对接到两个(号为1328----6835、1382----3556)报警电话所做的说明。4.被害人谭某1的陈述:2016年10月1日早上,我在我父亲的家中,我父母亲因我叔叔谭社宁在他屋地建房子的事出去,至下午14时还没回来,我就步行到谭社宁的在建屋地处,当时我见到我父亲谭某2、母亲刘某1,四叔谭社宁、四婶刘社姚、谭社宁的三个儿子及一名建房子的工人都在场,我听到谭社宁的儿子阿毅说:爸爸,拿刀砍死他,接着就看见谭社宁回他家拿出一把砍柴刀,还边走边喊:砍死良姑。我见到马上跑过去想拉走他,谭社宁已举刀砍向我父亲,我就用右手手背挡,当时我就感觉手痛,并流了很多的血,我又用左手去抓谭社宁的刀,但被甩开,这时我手上受伤身上也沾了很多的血,我想拉我父亲离开,我看见我母亲正和四婶在地上扭打在一起,我父亲陪我步行到汤塘医院治疗,没多久我母亲也来到医院了,我就叫她报警,后因伤势严重,当晚我又转到县人民医院治疗。我父亲与谭社宁是兄弟,因谭社宁拆了我家的一间平房作建新房子之用,我父母亲就要求谭社宁重新盖一间,但谭社宁不肯,于是在谭社宁建房时我父母亲就去阻止,想待协商好后再开工。5.证人谭某2的证言:谭社宁是我弟弟,2016年10月1日15时许,我和妻子刘英琴来到谭社宁在建屋地处,找他商讨关于屋地的问题,看到谭社宁等人正在钉模板,我对谭社宁说先不要修建房屋,把屋地的问题解决再建,但谭社宁不愿意,继续钉模板,我便上前把模板拔出来,此时谭社宁的两个儿子谭某3和谭某4把我按在地上,谭某4就说拿把刀来砍死我,谭社宁跑回其家中,拿了一把柴刀举起刀想砍我,我女儿谭某1也来到现场。见状就上前用手挡了一下,她的手被砍流血,我见到就反抗谭社宁的两个儿子,我妻子也上来帮我拉开他们,谭社宁的妻子刘某2见到就拿起木棍往我妻子头部和脚部打去,谭社宁的另一个儿子谭某5就用手把我妻子推倒在地上,接着刘某2就和刘某1便厮打在一起。混乱中我站起来,见到谭某1的手在流血在一边哭,我就说不要打了,我要送我女儿去医院,双方就都停了手。在送谭某1去医院路上我打110报了警。我与谭社宁的问题是因为谭社宁在2015年准备建房时把我一间平房拆掉了,我要求谭社宁重建一间平房给我,但谭社宁不同意,我们双方一直因此事争吵。当时谭社宁手持的是一把柴刀,刘某2手持的是一木棍。6.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6年10月1日14时许,我家与谭社宁家因拆错屋的问题产生争执,双方在建屋之处发生打架,当时我丈夫谭某2用(1328----6835)报了警,后我女儿谭某1也用手机(1382----3556)打电话报警。7.证人谭某3的证言:2016年10月1日14时许,我和我父亲谭社宁、弟弟谭杰灯、谭坚毅、母亲刘社桃在修建房子,期间我大伯谭某2和其妻子刘某1找我父亲商讨屋地的问题,谭某2要我家解决好屋地的问题才修建房子,我父亲没有答应,继续钉模板,谭某2就上前拔模板,我父亲和谭某2吵了起来,谭某2用手推了我父亲一下,当时我父亲手上拿了一把柴刀,就举起柴刀想吓唬一下谭某2,谭某2的女儿谭某1就以为我父亲真的想砍她的父亲,上前用手挡一下,我看到谭某1的手流血了,就上前把谭某1拉开,过程中我看到我母亲刘某2与刘某1各自拿了一块模板扭打在一起,刘某1跌倒在地,我弟弟谭某5把我父亲和谭某2拉开,双方就停手了,谭某2和刘某1把谭某1送去医院,事情就是这样。8.证人谭某4的证言:2016的10月1日下午,我家里人在汤塘建房子,我伯父谭某2、伯娘刘某1不让我们建房,并动手拔模板,我和家人去拦,谭社宁与谭某2就吵起来,谭某2打了一拳谭社宁,我父亲谭社宁不知何时从地上拿起一把刀,我站在谭某2与谭社宁之间,我拦了一下谭某2,我见到谭某1的手流血,我三兄弟拦住了谭某2和谭社宁,之后就没人打架了。谭某1的手估计是被我父亲的柴刀致伤的,但我没看到。9.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6年10月1日13时许,我和丈夫谭社宁及一名请来的工人在汤塘建房,三个儿子也在建房处玩,谭某2和其妻子刘某1来到,刘某1就大骂我们,要我们不要建,她们吵一下就离开了,过一会两人和谭某1又来了,一直在骂我们,工人都不敢做了,谭社宁就不管他们继续钉模板,谭某2就上去拔模板,谭社宁说谭某2打了他一拳,我见到他眼睛都红了,谭社宁从屋地处拿起一把柴刀举起想砍人,谭某1可能想去阻止被砍伤了,手流了很多血,我一个儿子上前把刀抢了,而刘某1也拿了一块模板来打我,我也捡了一模板与刘某1打了起来,刘某1打了我的右手,然后脚绊到地上的木头跌坐在地上,我用模板打了刘某1的左小腿位置,后来我们见到谭某1流了那么多血就停止了打架,谭某2和刘某1送谭某1去医院治疗,后来不知道谁报警的警察就来了。谭社宁用的刀是在工地上的,我用的木板也是在工地上的。10.证人刘某3的证言:2016年10月1日13时许,我来到汤塘谭社宁的新建屋地,谭社宁雇请我为其建造房子,当时谭社宁和其妻子以及三个儿子也在帮忙,钉模板,谭社宁的哥哥阿某的妻子过来大骂我,叫我停工,我没理她,她就走了,不久阿某和他妻子、女儿来到,阿某两夫妻动手拆谭社宁钉的模板,谭社宁很生气,警告两人不要搞破坏,并说要打他们,但两人没有理会,继续阻止谭社宁钉模板,谭社宁用手推阿某,阿某还手打了谭社宁,两人就扭打了起来,后谭社宁走到其家中找来一把柴刀,手持柴刀与阿某对峙,这时阿某的女儿冲过来劝说两人不要打架,接着谭社宁的妻子及三个儿子也冲过去与阿某及阿某的妻子、女儿打起来,当时很混乱我就走开了,双方大概打了两分钟才停手,我看见阿某的女儿身上有血迹,接着阿某及其妻子、女儿到医院去了。经混杂照片辨认,刘某3辨认出持刀的谭社宁,受伤的谭某1,谭某2就是与谭社宁对峙的阿某。11.被告人谭社宁的供述以及辨认:2016年10月1日14时许,我和刘社桃及三个儿子、雇请的刘艺平等人在佛冈县汤塘镇我的在建屋地处钉模板,我当时拿一把铁锤和一把柴刀,谭某2和刘某1、谭某1来到说我拆了他的平房,如没有帮他重建,就不准我建房,我便与谭某2吵了起来,我继续钉模板,谭某2、刘某1就拔我钉的模板,刘某3就说等我们商议好他再开工。我争吵过程中我用手推开谭某2,谭某2就用手打了一下我的左眼部,我便在地上捡起柴刀想吓唬谭某2,并向他砍过去,谭某1见到用手来挡,柴刀砍中了谭某1的手,接着不知是谁将刀抢走,我和谭某2抱在一起摔倒在地上,被人分开后,我站起来看见刘某2与刘某1扭打在一起,她们拉扯几下便停手了,我们看到谭某1的手受伤,就没再打了,谭某2等人送了谭某1去医院。12.鉴定意见,佛公(司)鉴(法活)字[2016]1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谭某1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发生的地点是佛冈县汤塘镇谭社宁在建屋地处,公安机关已对该地点作出勘验检查,及被告人谭社宁对案发现场作出了指认确认。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辩证质证,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社宁持械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社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是亲戚,同宗同源,理应互助互让,产生问题更应冷静、克制,商讨解决,而不是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伤害。因此,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对被告人谭社宁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社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社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柴刀一把,予以收缴,由佛冈县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邹敏俏人民陪审员 谢纯兰人民陪审员 梁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钻媚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