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邓黎明与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黎明,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96号申请执行人:邓黎明。被执行人: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住靖宇县。法定代表人:修玉春。本院在执行邓黎明与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劳人仲调字【2015】111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