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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与曲阜三孔模板有限公司、山东瑞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曲阜三孔模板有限公司,山东瑞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雨生树胶科技有限公司,丛卫国,蒋仲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8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住所地:曲阜市春秋路14号。负责人:徐敬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波,该行业务经理。被告:曲阜三孔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更通路1号。法定代表人:丛卫国,总经理。被告:山东瑞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长春路以北。法定代表人:丛卫国,总经理。被告:山东雨生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327国道京福高速路口东。法定代表人:刘霄,总经理。被告:丛卫国,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蒋仲爱,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诉被告曲阜三孔模板有限公司、山东瑞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雨生树胶科技有限公司、丛卫国、蒋仲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