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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6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叶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叶新,黎志云,叶震,廖帆,马良森,邹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6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308号。法定代表人:金庆洪,行长。被执行人:叶新,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黎志云,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叶震,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廖帆,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马良森,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邹美芬,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叶新、黎志云、叶震、廖帆、马良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借款本金499292元、诉讼费12876元、执行费7456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所有的房地产已拍卖成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因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对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708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仍负有继续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6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林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