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刑更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小录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更243号罪犯李小录,化名李东方,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上蔡县。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以2009)驻刑二初字第10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小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至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止。宣判后,2009年4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对其减刑9个月;2014年6月9日对其减刑1年1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至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告、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小录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89年1月24日夜,被告伙同他人预谋后,在汝南县金铺乡陈庄村西的汝上公路上,持木棍、匕首对肖某等人实施威逼、殴打,将李某捅死、劫取肖某现金十余元,并将杨某打成轻伤。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处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录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运忠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