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行申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喻水平、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喻水平,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武汉经贸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申3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喻水平,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毅,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60号。法定代表人金伟成,主任。原审第三人武汉经贸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39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清,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喻水平因与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武汉市经信委)不履行企业改制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行终7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喻水平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判令武汉市经信委履行主导将武汉经贸发展总公司改制完成的法定职责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喻水平一审诉请武汉市经信委履行企业改制法定职责。因企业改制行为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为武汉经贸发展总公司,故该企业本身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喻水平个人对该企业改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同时,行政机关是否主导企业改制及如何改制系由政府所制定之政策调整。法律既未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主动履行主导企业改制之职责,亦未规定公民个人可对上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喻水平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喻水平的起诉,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结果正确。综上,喻水平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喻水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喻水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晋审判员 胡 文审判员 张思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