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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财保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吉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吉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财保10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马振雷,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景州镇王家埝**号。身份证号:131030196410220119被申请人:程吉海,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程吉海诉马振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冀1127财保1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马振雷的冀T×××××号小型客车一辆。被保全人马振雷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供银行存款两万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马振雷名下的银行存款两万元,期限为一年。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振雷的冀T×××××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