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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3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宝萍、黄聪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宝萍,黄聪艺,黄清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宝萍,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聪艺,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清乐,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宝萍与被执行人黄聪艺、黄清乐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黄聪艺、黄清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聪艺、黄清乐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宝萍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0元和执行费人民币51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黄聪艺、黄清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聪艺、黄清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黄清乐名下有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查封冻结该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查被执行人黄聪艺有银行存款,经扣划,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76132.99元,同时缴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90元和执行费人民币5150元;查被执行人黄清乐有银行存款,经扣划并分配,由申请执行人黄宝萍领取21770元。经查,被执行人黄聪艺、黄宝萍不知去向,本案暂无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