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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晓萍与宫雁丽、王慧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萍,宫雁丽,王慧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771号原告:张晓萍,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宫雁丽,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王慧义,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张晓萍与被告宫雁丽、王慧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晓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一被告于2013年7月30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约定利息为年利3分,一年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该笔借款及利息,被告避而不见。被告借款用于生意周转,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宫雁丽、王慧义并没有在原告所提供的住所居住,经本院多方查找,并没有找到被告宫雁丽、王慧义,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提供被告宫雁丽、王慧义明确住址,无法向被告宫雁丽、王慧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所诉被告不明确,原告的告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晓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天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