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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市佳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容县石寨镇粮食管理所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玉林市佳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容县石寨镇粮食管理所,容县石寨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市佳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法人:陈家越被执行人容县石寨镇粮食管理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法定代表人黄庆祯,所长。被执行人容县石寨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法定代表人黄衍南,经理。原告广西玉林市佳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容县石寨镇粮食管理所、容县石寨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出变更申请,由本院依法作出裁定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工商银行容县支行变更为广西玉林市佳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并且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容县石寨镇粮食管理所、容县石寨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1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市佳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执行费7500元。被执行人容县石寨镇粮食管理所、容县石寨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该案,本院已于2007年7月17日依法作出(2003)容执字第292-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四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除此外,经本院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明刚审判员  李敦桑审判员  覃健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