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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翠云与高树怀、高光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云,高树怀,高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张翠云,女,196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树怀,男,195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光峰,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树怀、高光峰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万元;��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张翠云负担320元,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210元及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