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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漳平市环境保护局、郭天福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环境保护局,郭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2119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蔡登峰,局长。被执行人郭天福,男,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郭天福环境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漳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漳环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局、国土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该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志  平人民陪审员 姜  贞  旺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