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见与王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见,王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54号申请执行人王见,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住石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怀红,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住石泉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见与被执行人王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见向本院申请“暂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待被执行人出现或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54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王怀红出现或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壮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