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蒋立凯与马春香、张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立凯,马春香,张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4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立凯。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春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蕊。再审申请人蒋立凯与被申请人马春香、张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9676号、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蒋立凯称:1.有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马春香在我婚内购房时支付的27万元是赠与,不是原审认定的借款。2.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债务错误,在没有借条、合同并且我卖房子的28万元及房屋抵押借款15万都交给张蕊和马春香的情况下,认定我对马春香借款27万证据不足。我要求查张蕊和马春香的银行往来账户,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提起再审。被申请人马春香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蒋立凯在庭审中自己承认买房子是从我手里借款27万,我没有赠与行为。当时蒋立凯、张蕊婚内买车买房手里没钱,我自己房子卖了42万,帮助他们买房子的钱是临时借他们用的。关于新证据,蒋立凯抓住我和他母亲短信中提到的一句话就认为我是赠与,那是本案判决生效后,他家老太太故意套我话,没有法律效力。我的真实意思是,我早早答应用我那个老房子的卖房款帮他俩出资买房,也是盼着他俩好好过我老了也有个依靠,他俩过不下去当然要把欠我的房款还我。被申请人张蕊答辩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与事实不符,请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原审认定的27万借款是从我妈银行卡直接打给小七路房主的第一笔款,是卡卡转账,蒋立凯在法庭上也承认这笔房款是我妈付的,不是赠与,因为后来几笔钱加在一起打的总借条,所以没单独就27万打借条。关于蒋立凯提交的所谓新证据,两家老人之间的短信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蒋立凯歪曲了我妈妈的本意,我妈说的“不然我也不会把我自己的房子早早就给他们俩”不是把房子赠与我俩的意思,因为官司都打完了、法院也判完了,我们有借条、有银行流水、有蒋立凯的庭审自认,可以综合证明我妈就是把自己房子卖了,把卖房款借给我俩买房的意思。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主张有新证据可以推翻原审认定的借款事实的问题。申请人提交了2017年3月18日其母亲杨连君与被申请人马春香的短信记录,用以证明马春香自认房子是赠与给孩子们的,不是借款。该份短信记录形成于本案判决生效后,结合上下文语义不能明确得出系马春香确认赠与房屋或购房款的意思。关于申请人主张原审认定借款27万元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问题。原一审已查明,被申请人马春香在一审诉讼中主张女儿张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蒋立凯共同向其借款42万元,蒋立凯虽否认借款关系,但在庭审过程中自认购买房屋时马春香出资赠与张蕊27万元,关于该27万元,蒋立凯未提出其系赠与的证据。二审法院结合蒋立凯、张蕊离婚诉讼中,张蕊亦主张其父母支付了争议房屋首付款的事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综合认定马春香出资的27万元非赠与,而是与张蕊、蒋立凯之间形成27万借款关系并无不当。另,关于蒋立凯提出调取张蕊、马春香银行往来账目的申请,因审查张蕊与马春香往来账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蒋立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樊友明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