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亚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亚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858号原告: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柳条湖街25号。法定代表人:李传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群,该公司员工。被告:史亚良。身份证号码:××原告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亚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福军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贾茹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 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