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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平舆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范柯罚金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人民法院,范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62号申请人平舆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平舆县东皇大道193号。被执行人范柯,男,汉族,1992年出生,住平舆县。关于平舆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范柯罚金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驻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罚金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进行了四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该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成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