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执字第4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吴某1、吴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1,吴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4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4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吴某1,男,194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吴某2,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吴某1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吴某2为被执行人吴某1提供担保,但被执行人吴某2未按其担保书的规定履行义务,至今尚欠到期担保款27000元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某1、吴某2银行存款27305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正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