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吕江海与林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江海,林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541号原告:吕江海,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立潮(系原告吕江海之子),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庭峰,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江海与被告林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吕江海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江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吕江海负担。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丽玲(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