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13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物业管理中心与梅河口市万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河口市物业管理中心,梅河口市万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3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物业管理中心,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王立峰,主任。被执行人梅河口市万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刘思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物业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万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梅河口市万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晓军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